何謂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及有那些可能的觸法行為!試申論。(心得不得少於 1000)

合理使用原則:著作權法限制著作人權利而允許一般人合理使用的範圍,只限於著作「財產權」的部分,例如准許在一定條件下「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播送」他人的著作,而依著作權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該等准許合理使用之規定對於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不受影響。

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況,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標準:
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 著作之性質。
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法更明定在網路傳輸過程中,或者合法使用著作時,操作上必然產生的過渡性質或附帶性質的暫時性重製情形,不屬於重製權的範圍。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產生的暫時性重製,不會發生違反著作權法侵害重製權的問題。
例如:
(一)將買來的光碟,放在電腦或影音光碟機裡面,看影片、圖片、文字或聽音樂。
(二)在網路上瀏覽影片、圖片、文字或聽音樂。
(三)買來的電腦裡面已經安裝好了電腦程式而使用該程式,例如使用電腦裡面的 Word、Excel 程式。 
(四)網路服務業者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資訊。
(五)校園、企業使用代理伺服器,因提供網路使用者瀏覽,而將資料存放在代理伺服器裡面。
(六)維修電腦程式。

可能的觸法行為:
在這個資訊爆炸的現代,使用電腦網路當然應受著作權法的規範,桌電、筆電是普遍家庭都擁有的,就算都沒有,也幾乎是人人都有一支手機,在新月異的網際網路上,每個人都可能在社群網站、IG、臉書或其他討論空間,發表意見或寫些東西,甚至看到別人好的內容也會想引用。

但是在引用他人所撰內容時,應該特別小心謹慎所謂「著作」的定義;著作權法第 5 條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所包含的範圍很廣,也相當具體明確。

這些流通的資訊,不論是文字、圖形、動畫、音樂、視訊及電腦程式都為著作權法所保護。因此網路使用者應注意與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在網路上所接觸或使用資訊時,瀏覽行為屬正當,但涉及上載、下載、轉貼、轉寄、貼上、編輯、傳輸、列印、修改、掃瞄等行為時,都應注意著作權法的規範。

對我們這些使用者言,無論是內容的下載、轉寄、轉貼或製成精華版,均應儘量遵守非營利性的原則,因其已涉及著作權法上的重製、修改或編輯的問題,基於網路上資訊共享及流通的本質,並斟酌網路使用的目的與習慣,我們在引用別人的文章也應註明出處或者與該作者聯繫,不然很有可能就不小心觸法。

目前已經愈來愈多人在自己的部落格標示授權聲明,例如:創用 CC 或 FDL 或歡迎轉載利用等,因此,如果有需要轉載別人的文章或照片時,可以直接與著作權人聯絡取得授權,也可以直接找找看這些樂意與大家分享、轉載的作者,相信一定有很多的內容可以讓網友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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